对于工作在大企业的HR,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续签估计是比较劳神费力的一项工作了,稍不小心出现几个漏网之鱼——合同超期了!而此时超期终止有什么风险呢,单位需要赔钱吗?跟着八戒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01、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有很多HR问过这样的问题,员工合同到期了,我们不想要他了,为什么终止合同还要给他经济补偿金呢?其实要解答这样的困惑我们需要先了解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来消灭劳动关系,因此解除时必须使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解除才生效。解除劳动合同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方式。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基于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无需单位、劳动者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仍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很多HR非常苦恼:若根据此法条,那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下岂不是只有一条路——只能续签,否则赔钱?这就是新《劳动合同法》一个显著的变化,可以将之形象地比喻为“黄金握手”,此规定突破了劳动法仅限于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此情形下的终止劳动合同几乎等同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大大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新劳动合同法刚出台时不少人呼吁过于偏袒劳动者的其中之一原因。
由于此规定是在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才有的,所以即使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也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也算是稍稍抚平了企业忧桑又脆弱的心灵吧!
02、合同超期终止属于违法解除?
如果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没发现,劳动者也未在意,等到终止日期届满后的2个月单位才发现且想要终止劳动合同,这时单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呢?
由于这时双方前期2年的劳动关系已经自然终止,但双方并未及时确定劳动合同后续处理事宜,后又继续形成了2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若单位等到此时再提出终止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了,单位应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而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建立的时间一共有2年2个月,所以在赔偿年限上,应该计算为2.5个月的给付,也就是2.5×员工月平均工资×2的赔偿金!
再向前推一个月,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届满后的1个月内单位想要终止劳动合同怎么算?
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章未对此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原来的司法解释及劳动部文件也与《劳动合同法》立法原意不相匹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该种情况应与入职未满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单位欲辞退员工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2.5×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各位HR一定要注意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关键节点,及时主动找劳动者续签,以免摊上较大的赔偿金损失。
03、合同未及时终止的法律风险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及时续签,也未及时终止,那么企业面临的风险点把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想辞退该员工还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2、若单位在原合同终止后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这时不用同时给付双倍工资。)
所以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但双方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么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么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此时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即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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