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般认为,此处的3倍里面1倍是正常的工资,2倍是对单位的惩罚。员工要求2倍部分的金额应当收到一年普通仲裁失效的限制。如果超过一年仲裁失效的,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我们看一个吉林中级法院公布的案件。
2016年9月,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2020年6月,张某申请公司支付其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最迟应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张某关于2016年度至2017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期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