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分期交货合同,付款是否分期进行,完全决定于双方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规定
2)对于韩方的扣押行为,中方可以引用“定牌生产,工业产权争议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但是合同中是否有此条款,也没有明示
所以暂时无法判断
如有类此条款,中方方可免除冒牌的责任,不然,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合同是以什么贸易术语成交的没有明示,不能判断风险是否转移
如果是CIF条件,则风险在装运港转移,日方不能以此为借口
如果是DDU或DDP条件,则风险在目的地转移,第三**物风险未转移,但是其原因是日方“指定牌名侵权”,卖方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