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涉税问题,有些问题是我们常常遇到而又常常被忽视,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今天小编就同大家讲讲经营中最容易被忽视的6大涉税问题,希望能引起你的重视。
疏忽之一
问题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部分行业货物的运输与销售是需要使用包装物的,然而有些包装物具有重复使用性,生产或销售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与降低成本,对部分包装物实行出租或出借,为了确保包装物的回收,会要求承租方或借用方交纳一定的押金。
往往很多押金一交就是很多年,有些几乎也就没有退还了,这对于收取押金的企业来说有什么涉税风险吗?财务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上,会被税务稽查吗?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疏忽之二
问题描述:
很多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农产品采购的时候,为了考虑货源的丰富、便捷、价格等综合因素,往往会从多渠道采购,如:农业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采购农产品,然而财务人员在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不同来源渠道的都以农产品****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殊不知这渠道不同抵扣也是不一样。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相关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疏忽之三
问题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销售处理一些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于不同时段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往往我们很多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的时候都没有考虑税收的问题。
政策依据:
1、对于公司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含可以享受抵扣,但企业没有抵扣),在销售处理的时候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疏忽之四
问题描述:
营改增以后,部分行业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差额征收,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也有一部分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那么对于月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该标准到底是按差额前计算还是按差额后计算呢?往往很多财务人员没有搞清楚。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相关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疏忽之五
问题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经营地点搬迁、变动是再所难免的,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的也时有发生,那么企业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随着企业的迁移一同迁移呢?往往很多财务人员没有搞清楚。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疏忽之六
问题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税务稽查,在当税务稽查后企业需要补交增值税,同时企业又存在进项留抵,那么企业是否可以用进项留抵抵减欠税呢?往往很多财务人员没有搞清楚。
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4〕1197号文相关规定
1、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2、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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