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政策相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以下为意见内容: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内、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67室市科技创新委收,联系电话:88101372,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xd@sticmail.sz.gov.cn。
以下为管理办法相关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符合《国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的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活动。
第三条企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归集范围。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纳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审计、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指南提交资助申请,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方审计和鉴证机构应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完成申请单位委托的研发费用归集、计算、审计或鉴证。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工作遵循“规范、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内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
(六)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确定入库条件,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二)符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
第九条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填报确认的申请书;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第十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实行阶梯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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