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2条政策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深化上城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内容和补贴明细。
现将具体政策内容摘录于下,相关企业可参考,如有相关问题,可直接咨询专业顾问!
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现代城区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上城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一)加快总部企业集聚
1.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产业分类、生产经营、经济贡献等实际情况,对该企业及其经认定的人才给予补助,综合扶持补助总额最高1亿元。(责任单位:区**促进局,各相关单位)
2.符合区重大项目相关供地条件的,可参照留用地管理等相关规定,优先对总部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扶持;优先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楼宇支持。(责任单位:区**促进局,各相关单位)
(二)加大优质企业招引
3.新引进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连续三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最高5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促进局)
4.新引进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补助,名额最多3人。纳税额每增加200万元,名额增加1名,最多不超过7人。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存量企业,经认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促进局)
5.外资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且新到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促进局)
6.优质税源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促进局,属地单位)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7.首次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首次上规入统的数字经济、文化企业且年营业收入增幅2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补助。大宗商品贸易额50亿元(含)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
8.新进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工商联)
9.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企业认定,依据企业贡献度、成长性、发展水平、创新能力等因素,认定一批优秀骨干企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四)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0.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企业上市、挂牌交易后,次年起三年内,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就其较上年新增20%以上的区留存部分给予最高100%项目补助。(责任单位:区**办)
11.企业并购外地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上城区的企业,经认定,按其财政贡献给予最高3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办)
(五)鼓励楼宇经济发展
12.楼宇年度经常性税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楼宇平方效益评价达到B类(含)以上的,认定一批标准化楼宇,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促进局,属地单位)
13.楼宇年度经常性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促进局,属地单位)
14.运营主体每自主引进一家总部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招商补助,同一补助对象在同一年度的补助总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促进局,属地单位)
(六)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15.企业新获评国内级、省级绿色园区(工厂)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新获国内级、省级绿色产品称号,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
16.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工业企业、商业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项目,经认定,对应用方(屋顶方)按年度发电量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能效改造提升,对实施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改造提升项目,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
三、附则
1.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其中区级优秀企业补助由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补助资金按区街财政体制承担。
2.本意见扶持项目须经部门会审,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其对区财政贡献的80%。上级已有补助的,本政策补助含区级配套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为准。
3.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产业项目,有特别贡献以及特殊重大事项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大安商稳商力度,属地单位在区级扶持政策和切块预算资金框架下可制定相关扶持办法。
4.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和出现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5.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提前将税务关系迁出我区的,需退还补助资金。
6.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由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进一步深化上城区科技创新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上城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鼓励科技创新发展。
新认定(新引进)、重新认定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新认定(新引进)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新认定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2.鼓励加大创新投入。
科技型制造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同比上年递增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部分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科技型限上服务业企业、科技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加300万元(含)以上,按不超过新增部分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科研院所当年研发经费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3.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新认定(新引进)国内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新认定国内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20万元补助。对实际完成**额5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已完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认定,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4.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力度。
将“创新券”载体扩大到长三角范围。对企业与各级各类创新载体进行委托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的,给予合同总额30%“创新券”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检验检测除外)。
(二)支持科技载体建设
5.鼓励研发机构建设。
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其中市级研发中心要求上年度自筹研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企业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补助。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在我区新设立研发总部、建立企业研究院的,可根据自设立(建立)之日起三年内研发经费总额,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比例,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6.鼓励园区平台建设。
推动省高新区创建,注册落地在省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属地认定,对自用办公用房租金、研发经费、研发设备**等,给予一定补助。新认定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省级小微企业园亩均领跑者称号,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开展优质平台认定,给予年度优秀平台最高200万元评优补助。
7.鼓励双创载体认定。
新认定国内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差补助(其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税收总额需达到25万元);新通过国内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差补助(其中市级众创空间上年度税收总额需达到15万元)。
8.提升双创载体绩效。
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三)支持创新协同联动
9.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争优。
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50%,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获得国内、省级专利金奖和银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10.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与服务。
对知识产权质押**的企业,按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实际**额给予不超过**发放时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对引进高校院所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每件给予最高0.5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5万元。
(四)支持科技中介服务
11.支持企业享受风险池**优惠政策。
对纳入风险池债权**企业可按照一年期LPR的50%进行贴息,并按照最高1%补贴担保费,担保费率低于1%的以实际费率计算。
12.积极发挥区产业引导**协同促进作用。
鼓励我区科技企业与**机构对接合作,积极发挥我区产业引导**引导作用,助力企业**、项目引进和产业升级,具体参照相关产业引导**管理办法。
三、附则
1.本意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补助。上级已有补助的,本政策补助含区级配套资金。
2.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和出现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3.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提前将税务关系迁出我区的,需退还补助资金。
4.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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