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在我国派出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时,就要求国内机构对学术交流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承诺,最常见的是,要求承诺交流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国内机构和国外机构双方共享。该承诺从时间角度规定知识产权共享,看似对双方都很公平,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学生出国交流为例,一些研究生在国外期间仍然接受国内导师的指导,完成国内导师的研究课题,特别是某些课题主要是理论推导或计算机编程等,不需要利用对方设备,也没有得到对方技术支持,对于类似研究成果如果做出双方共享的约定,明显对国内机构不利。
根据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是因职务行为产生的,认定职务行为的标准包括:一是职责标准,即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二是资源标准,即在完成发明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于职务发明,其权利分配模式是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荣誉权和报酬权。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职务发明制度的合理性,认为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权利的清晰界定,避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权利范围进行逐一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单位通常比个人拥有更多市场资源,可以更好地行使权利从而获得最大收益。因此,职务发明制度隐含了把权利分配给能创造更大收益者的经济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都必然归属于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也就是说,执行单位任务所产生的专利权绝对归属于单位;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权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产生的职务发明,应该根据是否执行派出机构的工作任务,以及是否利用派出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来进行区分,分别对权属进行约定。
对于派出期间仍然是完成国内机构研究任务,并且没有利用国外机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专利权仍应全部属于国内机构。如果是利用了派出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国内机构可以与国外机构就专利权归属进行协商,双方共享是一种选择,也可以采用支付国外机构相应设备使用费、技术资料许可费的方式。
对于派出期间完成国外机构研究任务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由于公费国际学术交流期间,中方派出人员的费用通常由国内留学基金委支付,派出人员所属的国内机构有时也会给予一定的物质支持,而国外机构通常并不会支付相应报酬,甚至有些机构还会收取所谓“板凳费”(Bench Fee),因此,对于此类成果的专利权可以要求国内外机构共享。当然,这种情况极少可能发生,因为学术交流时间有限,一般情况下,派出人员很难实质性参与到对方机构的研究中并做出重要贡献,因此也就很难就权利归属进行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在派出协议中,国内机构与国外机构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约定,适宜采用类似职务发明的规定方式,而不宜简单地从时间角度进行权属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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