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摘要】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应用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文来自中国法院网)
【案件意义】
首先,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导航电子地图作为一种特殊的图形作品,其创作过程涉及到大量的智力劳动和创新,因此,保护其版权对于维护企业的利益至关重要。企业应确保自己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具体性,避免因合同解释不清而导致侵权纠纷。例如,在授权使用电子地图时,应明确规定使用范围、期限和条件,防止合作伙伴超越授权范围。
最后,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电子地图作品,包括水印、加密等,以防止他人非法复制和传播。并且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企业应及时采取行动,包括发出警告、提起诉讼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准备好应对可能的反诉或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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