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件摘要】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文来自中国法院网)
【案件意义】
首先,法院强调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价值性、保密性和秘密性。企业应当确保自己的技术秘密具有这三个特征,并且在日常运营中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此外,企业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包括保密的范围、期限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这将有助于企业在发生技术秘密泄露时,能够有效地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企业需要将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在转让过程中严格控制,确保接收方同样遵守保密协议。此外,企业内部也应有完善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防止内部人员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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