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到“伤心凉粉”,你是先想到一种辣得让人伤心的凉粉通用菜名,还是会想到这是洛带林家老字号的注册商标“伤心凉粉”?
经营着一家餐饮小吃店的韩先生万万没想到,将“伤心凉粉”当作一道普普通通的菜名,印在了店内的展示牌上竟会惹上官司。“伤心凉粉”商标权人林女士认为此行为侵权,将韩先生告上法庭。
不过近期二审宣判结果出炉,韩先生的行为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压在他心里的大石头终于可以卸下了!
作为四川的当地客家特色小吃之一,伤心凉粉因其独特的风味广受欢迎。杨明系伤心凉粉的创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在线。
在10年前的2005年,多数对知识产权还不太了解的情况下,杨明夫妻作为小吃店主,能将自家的凉粉进行商标注册,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确实是一种先知先觉的行为。
2005年至2010年期间,他们陆续注册了“伤心SHANXIN”“伤心凉粉SHANGXINLIANGFEN”“客家伤心”等在第30类和第43类商品上的文字及拼音商标,并凭借自己是商标持有人这个硬性武器,对傍名牌行为进行打击,坚定维权。
2022年林女士等发现韩先生的餐饮店在商品展示牌、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字样。林女士认为韩先生滥用伤心凉粉,是侵权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
收到传票的韩先生十分郁闷,“伤心凉粉”就是一道约定俗成的特定菜品通用名称,从没有想过会涉及侵权。
最终,经法院审理,韩先生无刻意攀附林女士案涉商标的主观动机或侵害商标的主观恶意,向公众传达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八戒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关于“伤心凉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源在于韩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如果“伤心凉粉”是通用菜名,那么“伤心凉粉”就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就像“长城”虽然被注册成了商标,但是不影响我们在非商标性使用的时候用“长城”这两个字,只有在商标性使用的时候使用“长城”才涉及到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有关什么是商标性的使用,新修改的《商标法》也进行了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其中最关键的要素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所以,各位老板在日常生产中应当注重商标的规范性使用,避免侵权。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申请注册商标,拥有自己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品牌力,具有含金量,对外也是一种坚固的防御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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