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华为官宣和小米达成了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这份协议覆盖了包括5G在内的通信技术。
华为和小米这两大通讯界的佼佼者,终于上演皆大欢喜大结局。
双方可以共享彼此的专利技术,避免侵权行为,减少不必要的专利纠纷,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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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与小米的专利战
其实,华为和小米在专利领域几经纠葛。
今年上半年,华为提出共四项专利被小米侵权。这四项专利名称分别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
其中,前两项专利涉及4G/LTE技术,属于标准必要专利(SEP)。而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难以被绕开,其他厂商要生产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就只能付费获得专利持有人的许可。
前段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涉“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和“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的两项专利维持有效,小米申请被驳回。
无效宣告为什么被驳回
小米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何没能成功?从判定时给出的法律依据来看,具有两大原因。
第一,用于评价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是具体且明确的技术方案,没有具体实现方式支持的概括性描述不足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八戒知识产权专家表示,通俗来说,就是华为出局具的权利要求书,仍旧清楚、简要地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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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包括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对此,八戒知识产权专家解释,华为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仍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这些专利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例如,“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专利示意图和现在的锁屏界面依然类似。显然这一专利的内容,几乎被所有安卓手机使用,而且是高频率功能,很难简单的绕过去。